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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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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原始憑證不符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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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決算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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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審計事務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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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之除罪化(第99-1條)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會計人員應拒絕簽署之情形
(一)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第102條第1項)
1.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2.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3.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4.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5.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6.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7.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8.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9.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舉辦之事項,其金額已達稽察限額之案件,未經依照法定稽察程序辦理者。
10.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二)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
(即「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辦法辦理之。(第102條第2項)
內部審核人員之保障(第103條)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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