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之除罪化(第99-1條)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特別費之除罪化(第99-1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會計人員應拒絕簽署之情形

(一)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第102條第1項)

1.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2.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3.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4.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5.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6.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7.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8.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9.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舉辦之事項,其金額已達稽察限額之案件,未經依照法定稽察程序辦理者。

10.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二)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

(即「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辦法辦理之。(第102條第2項)

內部審核人員之保障(第103條)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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