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律關係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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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法律關係

特別法律關係

由於特別權力關係與法治國原則的矛盾,使其合理性受到質疑。因此近來行政法學的發展逐漸朝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限制基本權的方向修正;亦即被吸收進入機關內之相對人(公務員、軍人、受刑人、公營造物使用人等等)其基本權不應隨著進入機關而喪失。故或有學者認為應將「特別權力關係」改稱為「特別法律關係」。其差異主要表現在三個面向:

(1)「特別權力關係」所適用的範圍縮小。
(2)特殊行政領域中仍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立法權介入)。
(3)允許爭訟(司法權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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