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救濟法

作者:CHENGXIANG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特別救濟法

特別救濟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特別救濟

一、表示異議 警察職權行使法 29

    (一)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二)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三)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二、損害賠償 警察職權行使法 30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三、損失補償 警察職權行使法 31

    (一)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二)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三)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四)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特別救濟

一、聲明異議 社會秩序維護法 55

    (一)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二)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該管簡易庭為之。

二、處理程序

    (一)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 社會秩序維護法 56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二) 簡易庭 社會秩序維護法 57

          1.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2.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3.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三、抗告

    (一) 提出 社會秩序維護法 58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二) 期間及其方式 社會秩序維護法 59

          1. 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2.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四、撤回 社會秩序維護法 61

    (一) 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二) 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五、捨棄

    (一) 管轄及程式 社會秩序維護法 60

          1. 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

          2. 前項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

    (二) 效力 社會秩序維護法 62

          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者,喪失其聲明異議或抗告權。

 

集會遊行法之特別救濟

一、通知書 集會遊行法 13

    (一) 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2. 目的及起訖時間。

          3. 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4. 參加人數。

          5. 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6. 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

          7. 限制事項。

          8. 許可機關及年月日。

    (二)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不服之救濟程序

二、申復

    (一) 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 集會遊行法 16

          1.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2.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3.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二) 申復之效力 集會遊行法 17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警械使用條例之特別救濟

一、費用支付 警械使用條例 11Ⅰ、Ⅱ

    (一)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二)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二、標準訂定 警械使用條例 11Ⅲ

    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行政執行法之特別救濟

一、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 9

    (一)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二)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三十日內決定之。

    (三)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 增強實力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 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

【爭點問題】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 服執行機關所為行政執行措施時,是否因行政 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程序之規定,而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實務見解】

1.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旨在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

2. 是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 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自不待言。

二、抗告

    (一)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二)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行政執行法 17ⅩⅠ

    (三) 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行政執行法 17ⅩⅡ

三、國家賠償 行政執行法 10

    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

四、損失補償 行政執行法 41

    (一)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三)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四) 損失補償,應於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公職考試資料下載》

考試門檻低,非警校生、年滿18歲就能考 一般警察特考資料索取

與行政警察考科相近,還能報考監所管理員 司法特考資料索取

國安情報工作重要,月領上看6萬元 國安局特考資料索取

缺額最多公職考試,錄取率逐年提升 高普考資料索取

更多考試資訊》

一般警察特考 司法特考 國安局特考 高普考

優惠資訊》

國考團報月 購課最高折1萬

立即線上諮詢/來班來電洽詢

加入全國分班LINE@迅速掌握最新考訊及各地優惠訊息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