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編-1

作者:羅揚

物權編-1

物權編物權編範圍明確,準備上相對容易。其中抵押權是物權編中最重要的,且抵押權還可能和債編的觀念結合一起出題,於地政士考試中更是每年必出的內容。另外所有權、地上權、占有也算是考試的常客,同學也應該特別留心。
物權編將分成以下章節進行討論:
一、物權通則        六、抵押權
二、所有權        七、質權
三、地上權        八、典權
四、農育權        九、留置權
五、不動產役權        十、占有

通則

物權通則

(一)定義
物權,指直接支配、管領特定物之財產權。債權,指請求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不能直接支配特定物。
(二)物權與債權之區別★
1.物權,採「物權法定主義」,其種類、內容均依法律規定,不得自行約定。(民法第757條)
2.債權,採「契約自由原則」,除有名契約外,其種類、內容均得自行約定。
(三)不動產與動產物權
1.不動產物權:
(1)不動產物權之債權契約:(民法第166條之1)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但若契約未依規定公證,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2)書面:(民法第758條第2項)★★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有得喪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該法律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3)設權登記:(民法第758條第1項)★★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4)宣示登記:(民法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A.繼承:
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為物權變動之時。
B.強制執行:
於拍定人繳足價金,由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時,為物權變動之時。
C.公用徵收:
於政府補償金發放完畢之時,為物權變動之時。
D.法院之判決:
於形成判決確定之時,為物權變動之時,如民法第824條第2項(法院依請求為共有物分割之分配)、第859條(不動產役權宣告消滅)。
E.其他法律規定:
如原始取得、法定地上權(民法第876條)、定期典權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民法第923條)等,均不待登記即取得物權,但均須登記始得處分物權。
2.動產物權:(民法第761條)★★
(1)現實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以交付動產作為生效要件。
(2)簡易交付:
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3)占有改定: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繼續占有動產時,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以代物權讓與之交付要件。
(4)指示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將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5)非因「法律行為」而變動:
不須「交付」,仍生效力。如民法第811條以降關於附合之規定。
(四)以物權的目的區分★★
1.用益物權:
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其實現的時間是「現在」。如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
2.擔保物權:
以擔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之物權,主要針對「將來」目的的實現。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五)物權之特性★
1.優先性:
(1)同一標的物上存在有內容或效力相衝突之物權時,先成立之物權較後成立之物權優先。
(2)有物權擔保之債權優先於一般債權受清償。
2.排他性:
指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二個以上內容相同或相衝突之物權。如物之所有權屬於甲,就不可能同時屬於乙。
3.追及性:
指物權成立後,標的物不論轉入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均得追及於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標的物。
(六)物權行為的特性★★
1.物權行為之獨立性:
指物權行為之成立、生效(有效、得撤銷或無效),應就物權行為本身獨立判斷,而與債權行為無關。
2.物權行為之無因性:
指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因其原因行為(債權行為)被解除、被撤銷或無效,而受影響。
(七)善意受讓(權利之即時取得)制度★★
1.公示原則:★
指物權變動情形,須有讓社會大眾足以辨識之外觀。此外觀於動產物權為「占有」,不動產物權為「登記」。
2.公信原則:★
指對信賴公示原則之登記或占有外觀而有所作為之善意第三人,縱令登記內容與權利內容不符,或占有外觀與權利歸屬不符,法律亦應加以保障。
(1)善意受讓動產物權之要件:★★
其目的在保障動產交易之安全。只要受讓人為善意(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即應保護其取得動產之占有。相關規定有民法第801、886、948條。
A.無權處分人之占有須基於所有人之意思介入。若係民法第949條之情形(盜贓、遺失物之回復請求),則為「善意受讓」之限制,以保護盜贓遺失物之原所有人。
B.有公示原則(占有)之外觀。
C.須無權處分。
D.須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第三人)已完成物權行為。
E.受讓人(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F.占有改定(民法第761條第2項)情形,須受讓人(第三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係善意。
(2)善意受讓不動產物權之要件:★★
不動產物權之登記所表彰之物權如與實際狀態不一致時,若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因其信賴而為交易行為時,其信賴應受保護,以維護交易安全。故有民法第759條之1關於善亦受讓不動產物權之規定。
(3)另外,土地法第43條亦規定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A.無權處分人之登記須基於所有人之意思介入。
B.有公示原則(登記)之外觀。
C.須無權處分。
D.須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第三人)已完成物權行為。
E.受讓人(第三人)須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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