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管理登記及報核

作者:陳文欽

物品管理登記及報核

鐵路特考
一、辦理物品登記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物品管理單位應設置消耗用品收發分類帳及非消耗品清冊登錄管理。

(二)消耗用品之收發,除分類帳外,得視事務之繁簡需要,另立分戶帳。

(三)消耗用品之登記,收入應憑驗收單;發出應憑領物單,分別登帳。

(四)登記工作應隨收隨登,隨發隨登,不得積壓、遺漏或錯誤。

(五)各種單證均應編號整理,裝訂成冊,以供查核。

(六)物品依法定度量衡單位辦理登記。

二、物品管理單位應注意消耗用品收發帳目結存數量與庫存數量相符

並應於每月月終編製下列報表:

消耗用品收發月報表,於次月十日以前報請機關首長核閱。

將各單位每月領用消耗用品之品名、數量統計列表,於次月十日以前送請各單位主管核閱。

廢品之處理


一、廢品之處理與得予報廢之情形:

物品分類:

(一)消耗用品

1.處理原則

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

2.得予報廢之情形
     
(1)庫存消耗用品,因儲存過久,以致變質(如化學藥品或墨水等)、蟲傷及鼠害或更改規格式樣(如印刷品等),失去原有效能,不能使用
     
(2)未經領用,而在庫存或遷移搬運中,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而致毀壞,不能修復利用


(二)非消耗品

1.處理原則
     
(1)照財物標準分類中相類似財產之使用年限,或予以酌減。
     
(2)無前款資料者,由經管機關依其質料、性能、構造及用途,自行酌訂

2.得予報廢之情形

(1)非消耗品已逾使用期限,失去原有效能,不能整修再用
     
(2)非消耗品未滿使用期限,因特殊情形而致損壞不能修復利用

(三損壞不堪修復之物品

於未經核准報廢前,應妥予保管,不得毀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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