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保管應注意下列事項
作者:陳文欽(一)儲放原則
1.物品之儲放,應分別種類,按其形態、體積、數量放置整齊
2.消耗用品與非消耗品,應分別分類存儲
(二)儲藏處所
1.儲藏處所之大小,應配合物品之多寡,作適當分配,不宜過狹
2.物品儲藏處所應力求堅固、乾燥、通風、防水,以免腐蝕發霉,並應配置消防及防盜設備,注意安全
3.物品儲藏處所應禁絕煙火,非保管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消防用品如滅火機、滅火彈等,應標明使用方法及應注意事項;並應經常注意檢查電線,以防火災
4.未經驗收
未經驗收之物品,不得存放於物品儲藏處所
5.數量較多或體積較大
數量較多或體積較大之物品,應存放於倉庫或儲藏室內易於堆高之適當地點
6.需經常發領
需經常發領之物品用櫥櫃存貯,安置於易於取放之適當地點
7.危險物品藥品化學品
危險物品、藥品及化學品,應與普通物品隔離儲存,其處所應隨時檢查;並應標示警語,提醒注意,以防意外
8.露天儲放
下列物品,得選擇適當之露天地點存儲,但應注意安全防護:
(1)體積及重量龐大,不便庫存,或難以搬運之物品
(2)包裝良好,不受氣候影響,或短期內即行配發之物品
(3)廢品
9.損壞物品
損壞之物品經評估尚有使用價值者,宜修復利用,不得棄置
保管之物品應分類編號
其編號與標籤製作方法如下:
物品分類:
(一)消耗用品
1.編號方法
(1)以簡明扼要為原則,包括:
機關名稱
分類字軌
編定號數
(2)並應與消耗用品收發分類帳編號目錄相符
2.編號標籤
(1)編號標籤黏貼於分格儲藏之橫額上,物品本身不必加蓋編號標誌
(2)物品編號標籤之質地須經久耐用,視事實需要,可以金屬或塑膠製成
(二)非消耗品
1.編號方法
(1)編號以簡明扼要為原則,包括:
機關名稱
分類字軌
編定號數
(2)並應與非消耗品清冊編號目錄相符
(3)須註明採購日期,視事實需要編號末尾增添一序數編號
2.編號標籤
(1)編號標籤黏附於物品本身
(2)物品編號標籤之質地須經久耐用,視事實需要,可以金屬或塑膠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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