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之採購

作者:陳文欽

物品之採購

鐵路特考
 

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採購物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物品管理單位應參照以往年度物品使用情形,估計下年度需求數量,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定採購計畫,編列採購概算表。

(二)物品管理單位於編製前款採購計畫前應通知各單位,就業務所需開列物品清單,送物品管理單位彙案辦理。

三、採購物品應注意下列要領:

(一)物品採購規格之訂定,在無限制競爭之原則下,應以品質、性能及使用效益等為優先考量因素。

(二)採購之物品應儘可能附加本機關之標誌。

(三)採購人員應憑核定之物品請購單或簽文辦理,不得無故稽延,並須注意與請購所列之種類、規格、數量等條件是否相符。

(四)物品受有氣候、物理或化學等作用之影響者,應慎酌採購。

四、物品採購依照各機關分層授權範圍辦理

其程序如下:

(一)物品之採購,採購單位應依採購計畫並配合預算,簽准後辦理,並優先適用集中採購之共同供應契約。

(二)非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一般辦公物品或專用物品,分別由物品管理單位統籌請購或使用單位請購。均應填具物品請購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送採購單位採購。

收發及保管

一、物品採購驗收完畢後

採購單位應將支出憑證、消耗用品驗收單或非消耗品增加單及有關文件,送主(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並由物品管理單位為物品增加之登記。
物品之增加,另由其他機關撥交、接管或接受捐贈、廢品加工製成等方式取得者,經辦單位應於取得程序完成後,將消耗用品驗收單或非消耗品增加單及有關文件,送物品管理單位為物品增加之登記。

二、非消耗品經物品管理單位完成登記後

送交保管或使用單位於非消耗品增加單簽收,並登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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