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規費收費標準

作者:陳偉隆、龍玉雲

照規費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2)

(一)速件處理費:(§3)

1.申請人在國內申請護照並要求速件處理者,除因天災、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經領務局核准外,應加收速件處理費,其費額如下:
1個工作日    加收新臺幣300元
(提前時間未滿1個工作日者,以1個工作日計)
2個工作日    加收新臺幣600元
3個工作日    加收新臺幣900元
2.已申請護照,事後要求速件處理並經領務局核准者,一律依新臺幣900元收費;事前已申請速件處理,復再要求提前製發者,亦應補足新臺幣900元費額之差額。
3.領務局得斟酌實際業務狀況,公告停止受理一部或全部之護照速件處理。

(二)免收速件處理費:(§4Ⅰ)

申請人因急需使用護照在國內向領務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提出申請要求速件處理,經該處認未影響其處理旅外國人緊急急難救助同意受理者,應加收速件處理費新臺幣3600元。但申請人因緊急急難救助經該處核准者,免收速件處理費。

業務之執行

(一)公告:(§5)

1.駐外館處應將規定之護照收費費額及折算當地幣別費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領務局核定者,免予公告。
2.前述折算當地幣調整時,應報領務局備查。

(二)退費:(§6、§7)

1.申請護照不予核發者,其所繳費額應予退還。但有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未依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通知之期限補件或應約面談之情形者,不適用之。
2.符合前述原因申請退費者,應持憑繳費收據,向原徵收機關為之。
3.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並註明收費幣別及費額。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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