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防護

作者:陳文欽

火災防護

鐵路特考
一、火災預防措施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建築物之設計

1.各機關興建辦公房舍,以採用鋼筋混凝土建築為原則;室內隔間設備,應避免使用易燃性材料或實施防火處理。
2.辦公室宜與廚房、倉庫及宿舍等分離建築。
3.建築物應依法設置安全門梯。
4.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之規定。

(二)電力設施

1.所有電力設施之機件、線路之裝設、檢修與保養,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辦理。
2.嚴禁違規用電及使用不合規格之機件材料。
3.每次颱風、地震、水災、火災後,應實施普遍檢查。
4.電力設施每年實施定期檢查及保養。

(三)危險性物品之儲存

1.對易燃易爆及化學性有毒物料,以儲存於郊區為原則。
2.對危險物品之儲存,宜利用山洞、地窖或隔絕之倉庫。如在市區,須由專人警戒與設置明顯之禁制標誌。
3.存放危險物品處所應配置足夠之消防器材。

(四)消防安全設備

1.各機關應依規定設置相關之消防安全設備,並定期檢修。
2.消防安全設備應指定專人保管。

(五)其他注意事項

1.各機關每年應定期舉辦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一般員工均應熟習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要領及避難逃生常識。
2.爐灶煙囪應經常檢查,發現損壞立即換修。
3.瓦斯管道及開關應隨時檢查,使用完畢應立即關閉。
4.視需要辦理火災保險。
5.將警報設備之鈴聲使機關所有員工周知,以利及時應變。
6.依規定辦理自衛消防編組,並交付各成員火警發生時之應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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