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方法

作者:洪正、陳雲飛

灌溉方法

(一)非常灌溉

1.管理機構對轄區內各水權

在不影響必要程度之灌溉,得隨時調節。其不屬同一管理機構之水權,如有特殊情形,主管機關得機動調節,實施非常灌溉。(第9條)

2.亢旱時期二個以上管理機構

對同一水源發生爭執時,除依水利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外,主管機關應責成經濟部水利署召集雙方協商解決,必要時並得派員分水調節。(第10條)

3.亢旱季節水源銳減

無法依照原定計畫輪灌時,管理機構對已種植之農田,除依規定改行非常灌溉外,必要時得呈准中央主管機關停止部分農田引灌,但對被停灌而未種植之農田,應酌減或免收其應納費用。(第13條)

非常灌溉之供水得由各地灌溉管理機構視實際情形擬定順序並公告實施。公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第14條)

(二)移補灌溉

引水期間如因工程設施發生危險或障礙不能引水時

該管理機構應適時公告臨時移補辦法實施引水,但水量不足及含砂量過大不能按照原定水量移補時,概不補給。(第11條)

(三)輪流灌溉

1.灌溉區

現有水源如無法每年實施全區灌溉者,得由該管理機構呈准中央主管機關採行分年輪灌。(第12條)

2.輪灌單位

應值輪灌期內,除引水期間如因工程設施發生危險或障礙不能引水情形外,如有其他原因未能完全受水而應予以補給者,得於同一耕作期下次輪灌時儘先補足。(第19條)

(四)自流灌溉

農田灌溉用水,除引用排水、地下水或使用抽水機及其他機械汲水外,概以自流灌溉為限。(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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