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調查與處置:危害制止與危害公布

作者:洪正test

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調查與處置:危害制止與危害公布

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調查與處置:危害制止與危害公布

1. 危害制止(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2. 危害公布(消費者保護法第37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述3.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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