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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申訴與調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之設置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申訴與調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之設置
消費者保護法第45條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
2.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
職業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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