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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申訴與調解:消費爭議之調解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申訴與調解:消費爭議之調解
(1)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
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消費者保護法
第45-2條第1項)。前述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2)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
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同條第2項)。
(2) 當事人對於(1)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於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
不成立;其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消費者保護法第45-3條第1項)。
前述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同條第2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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