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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消費訴訟:眾多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消費訴訟:眾多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1)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
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第1項)
(2)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第2項)
(3)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1)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第6項)。
(4)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1)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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