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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消費訴訟:消費者集體訴訟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消費訴訟:消費者集體訴訟
1. 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者,
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事實、證據
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為選定。
(消費者保護法第54條第1項)。
2. 前項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送達於兩造(消費者保護法第54條第2項)。
3. 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新聞紙,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消費者保護法第54條第3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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