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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消費訴訟:消費者保護組織之訴訟權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消費訴訟:消費者保護組織之訴訟權
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
(1)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
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50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或第53條不作為訴訟。
(2)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1)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除得請求
預付或償還必要之費用外,不得請求報酬。
(3)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4)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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