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

作者:洪正test

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

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

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

1.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2. 本法修正後新增第二項: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立法理由中
    指出,係因坊間許多企業藉此類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之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3.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4.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
    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