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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定型化契約:一般條款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
作者:洪正test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規定-定型化契約:一般條款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
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
1.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
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2.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3.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1) 本項新增
(2) 目的在於確保消費者可保有清楚之契約書作為憑證,未來如果遇有消費爭議時,在舉證上不致於
處於劣勢。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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