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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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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總論-其他司法人員
作者:陳毅弘、李由書記官
(一)設置
1.書記官,雖設置於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輔助法官及檢察官執行審檢事務,但就其職務行使範圍內,亦有在司法行政上應獨立行使不受法官或檢察官干涉之情形。
2.書記官之職務,依其所職掌之事項而有繁簡之別,且不以法庭內有關審檢事務為限,舉凡法院之總務、行政、研究考核、訴訟輔導及便民禮民、為民服務等事項,書記官亦均參與執行,故為各級法院及檢察署重要之成員。
3.各級法院及檢察機關為辦理各項書記業務,得分設各科及各股辦事,除置書記官長承司法首長之命處理一般書記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執行職務以外,且於各科及各股分置科長、股長或主科書記官主管各科及各股業務,由書記官兼任之。
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辦理各項書記業務,亦設置有書記官。
(二)職務
1.記錄
(1)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民事執行處、專業法庭、簡易庭、普通庭及各級檢察署、各級行政法院紀錄科所應職掌關於「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民事執行」及「行政訴訟」等案件之紀錄事務而言。
(2)例如:
A.有關訴訟案件登記事項。
B.筆錄事項。
C.期日及傳喚通知與拘押票製作事項。
D.案件文稿撰擬事項。
E.案卷及文件點收登記事項。
F.人犯羈押登記事項等。
2.執行
(1)係指地方檢察署及高等檢察署執行科所應職掌關於「刑事案件執行」及「案卷整理、歸檔」等事項之執行事務而言。
(2)例如:
A.有關點收登記事項。
B.指揮書文書製作事項。
C.保證金處理事項。
D.贓證物品處理事項等。
3.文書
(1)所謂「文書」,係指各級法院、各級檢察署、各級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文書科所應職掌關於「各項行政流程」及「各項文件處理」等事項之文書事務而言。
(2)例如:
A.有關典守印信事項。
B.行政文稿撰擬事項。
C.卷宗編檔及保管事項。
D.各項會議籌劃及紀錄事項。
E.文件收發事項。
F.繕校事項等。
4.研究考核
(1)係指各級法院、各級檢察署研究考核科及最高法院、各級行政法院研究發展考核科所應職掌關於「年度計畫擬訂、推動」及「考核、發展」等事項之研究考核事務而言。
(2)例如:
A.有關研究發展工作推行事項。
B.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C.案件進行檢查事項等。
5.總務
(1)係指各級法院、各級檢察署、各級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總務科及最高法院事務科所應職掌關於「經費使用分配」及「行政庶務推動」等事項之總務事務而言。
(2)例如:
A.有關經費出納事項。
B.司法收入事項。
C.司法印紙或代用印紙發行事項。
D.贓證物品保管事項。
E.財物購置保管發給處理事項等。
6.資料
(1)所謂「資料」,係指各級法院、各級檢察署資料科所應職掌關於「法規判解資料」及「裁判公報發行」等事項之資料事務而言。
(2)例如:
A.有關法令編輯分送事項。
B.判解分類保管事項。
C.裁判資料複製事項。
D.圖書報刊管理事項等。
7.訴訟輔導
(1)所謂「訴訟輔導」,係指各級法院、各級檢察署及各級行政法院訴訟輔導科所應職掌關於「輔導訴訟進行」及「辦理便民服務」等事項之訴訟輔導事務而言。
(2)例如:
A.有關訴訟進行手續輔導事項。
B.訴訟費用繳納事項。
C.領取裁判書類事項。
D.答覆民刑事訴訟詢問事項。
E.答覆非訟事件詢問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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