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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各論-高等行政法院(五)
作者:陳毅弘、李由輔助機構
1.人事室
(1)高等行政法院設人事室,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5條第1項)
(2)高等行政法院人事室主任1人,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5條第1項)
(3)高等行政法院設人事室,得置科員,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5條第1項)
(4)人事室職掌為「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關於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關於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9條第2項)
(5)人事室主任,依法律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0條)
(6)人事室主辦之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9條)
2.會計室
(1)高等行政法院設會計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等事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6條第1項)
(2)高等行政法院會計室主任1人,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6條第1項)
(3)高等行政法院會計室科員,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6條第1項)
(4)會計室職掌為「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其他有關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1條第2項)
(5)會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2條)
(6)會計室主辦之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9條)
3.統計室
(1)高等行政法院設統計室。依法律規定辦理統計事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6條第1項)
(2)高等行政法院統計室主任1人,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6條第1項)
(3)高等行政法院統計室科員,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6條第1項)
(4)統計室之職掌為「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訴訟事件廢棄原因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有關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司法調查統計資料之提供」、「其他有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3條第2項)
(5)統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4條)
(6)統計室之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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