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高等法院(五)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高等法院(五)

輔助機構

1.人事室(法院組織法第40條)
(1)高等法院設人事室,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2)人事室主任1人,簡任第10職等。
(3)副主任1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
(4)科員,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其中薦任科員不得逾同一法院科員總額三分之一。
(5)科長,薦任第9職等。
(6)人事室之職掌為「關於職員任免、遷調、考試分發事項」、「關於職員因公出國事項」、「關於職務歸系、銓審、請任〈免〉事項」、「關於職員完成考試程序、聘僱人員派充及替代役人員人事事項」、「關於人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關於法官候補、試署及辦案書類事項」、「關於組織、編制、員額、人事制度法規、工作計畫、業務報告研擬建議事項」、「關於職員考核獎懲、考績〈成〉、獎章表揚、人事控告案件及法官評鑑事項」、「關於職員訓練、進修、研究、講習、工作歷練、輪調事項」、「關於職員差勤、加班、出國事項」、「關於職員退撫、資遣、法官停止及減少辦案事項」、「關於職員待遇、保險、福利、文康活動事項」、「關於人事人員銓審、考績、獎懲、退休、撫卹事項」、「關於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蒐集、彙送、保管、統計、編制事項」、「關於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關於職員人事各項行政管理、業務檢查事項」、「關於其他交辦事項」。(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4條)
2.會計室(法院組織法第41條)
(1)高等法院設會計室,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等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2)會計室主任1人,簡任第10職等。
(3)科長,薦任第9職等。
(4)會計室之職掌為「關於單位預算歲(入)出(概)預算、追加減預算之擬編及分配事項」、「關於單位預算動支預備金之審核及各項專案經費核撥事項」、「關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監辦事項」、「關於單位預算執行及會計業務之督導檢查事項」、「關於單位預算各項收支作業之會簽、監驗事項」、「關於單位預算會計事項之審核、編製、紀錄、整理、保管、送審等事項」、「關於單位預算各式會計報告及決算編報事項」、「關於單位預算國有財產增減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核事項」、「關於冤獄賠償核發事項」、「關於單位預算機關會計報表、憑證、帳冊之銷毀、核轉事項」、「關於會計機構組織、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建議事項與請頒印信、移交等事項」、「關於會計人員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獎懲、退休、撫卹、培訓計畫、進修等事項之審核、核轉事項」、「關於會計業務研究發展考核事項」、「關於其他交辦事項」。(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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