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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各論-裁判之評議(二)
作者:陳毅弘、李由程序
(一)順序
1.各級法院及分院
各級法院及分院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法院組織法第104條)
2.各級行政法院
各級行政法院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104條)
3.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44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104條)
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時,委員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委員長為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104條)
(二)決定
1.各級法院及分院
(1)各級法院及分院評議時,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2)各級法院及分院評議時,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3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3)各級法院及分院評議時,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3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法院組織法第105條)
2.各級行政法院
(1)各級行政法院評議時,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2)各級行政法院評議時,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3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3)各級行政法院評議時,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3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105條)
3.智慧財產法院
(1)智慧財產法院評議時,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2)智慧財產法院評議時,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3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3)智慧財產法院評議時,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3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44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105條)
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
(2)出席委員之意見分3說以上,不能得過半數之同意時,應將各說排列,由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人數達過半數為止。(公務員懲戒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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