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法庭之開閉、秩序及用語(七)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法庭之開閉、秩序及用語(七)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民國92年11月26日修正)

(一)司法院為革新司法,提升司法形象,達到便民禮民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院應於交通要衢設置法院指標。
法院通知書、傳票上應詳載法院地址、訴訟輔導科電話及電子信箱網址,背面應繪法院位置圖及說明可搭乘之交通工具及路線。
(三)法院宜在大門入口明顯處所設服務台,並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法庭及辦公室等平面配置圖及引導指標。
(四)法院應於公眾出入頻繁之明顯處,設置公告牌,張貼破壞司法信譽案件之判決或剪報,促民眾注意,防免受騙。
(五)法院與民眾接觸頻繁之單位,宜集中設置,以利行政服務一元化及電腦化,俾提高服務品質及效率。
(六)訴訟輔導科工作人員應指派績優,具服務熱忱,並富有民刑事紀錄或辦理強制執行案件經驗之人員擔任,其態度應和藹親切。
(七)訴訟輔導科應備置下列資料供民眾取閱:
1.各種書狀範例。
2.各項須知。
3.律師名錄。
4.法律常識書刊。
5.其他相關資訊。
(八)訴訟輔導科宜於明顯處所設置觸摸式電腦查詢機,並應協助民眾操作使用。
判決主文宣示後,應即輸入電腦,俾便民眾查詢;輸入逾二個月者,得予刪除。
前項規定研考人員應不定期抽查之。
(九)判決主文公告欄宜明確標示「主文公告逾五日,在本公告欄查閱無著,可至訴訟輔導科使用觸摸式電腦查詢」。
(十)法院宜分別設置當事人及證人(鑑定人)休息室,內置各法庭開庭號次顯示設備,並提供法庭教育、司法業務簡介之電腦或電視。
(十一)法院宜分別設置羈押被告候審室及候保室。
羈押被告候審室應備律師名錄供被告查詢。
法警室及候保室應設置看板,詳細記載每日各人犯具保、責付之處理情形,所載事項保留至次日供查詢。
(十二)法庭門口宜設開庭號次顯示設備。
法庭內宜設置空調設備,佈置應力求莊嚴肅穆,法庭人員服裝儀容,應整潔端莊。
(十三)法院送達民眾之通知書或傳票,應於姓名下記載先生或女士,其所用之信封亦應記載之,使用明信片時亦同。
(十四)法官指定庭期,宜預留時間供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充分準備,並斟酌路途遠近及案件繁簡,安排適量之案件,且確實分配每一案件之審理時間。
(十五)開庭前法官應充分準備,以發揮庭期績效,如需改期,宜當庭為之。
(十六)開庭務必準時。如前一案件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未到齊,可就已到齊之後案先行審理,俟前案人員到齊後,再行審理。
(十七)法庭人員於法庭稱呼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時,宜於其姓名下加稱先生或女士。
(十八)法官審理案件宜態度平和,舉止莊重,專心聽訟,不得任意斥責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亦不得勉強和解、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撤回告訴或自白犯罪事實。
(十九)對於年邁、殘障、體弱或患病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法官得視實際需要命其就座陳述,或予適當之協助。
(二十)法官審理案件,應給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充分陳述及辯護之機會。當事人陳述告一段落,或未陳述時,得命其就座。
(二十一)證人(鑑定人)應在證人(鑑定人)發言台應訊,法官不宜使之與當事人並排站立。
證人(鑑定人)陳述完畢時宜請其回座,並於訊問完畢後主動發給證人(鑑定人)日旅費。
(二十二)法官於法庭上,不宜與律師耳語或低聲交談。
(二十三)承辦書記官於訴訟當事人查詢與案件進行有關之程序事項或裁判果時,應予明確答覆,無法立即答覆者,亦應告以查明後再答覆。
(二十四)法院應規劃建立電話語音服務系統。
接聽公務電話應講求電話禮貌,稱呼對方時,應加稱先生或女士。
前項規定,研考人員應隨時檢查之。
(二十五)法院人員於民眾詢問時,應和藹親切回答。
(二十六)當事人聲請並經法院准許,得於假日辦理公證或急迫之強制執行事宜。
(二十七)當事人於法院下班後,提出上訴、抗告書狀者,法院宜指定值班人員代收。
(二十八)當事人或其委任之律師聲請閱卷時,除有正當理由須另行通知閱覽者外,應即交閱。
(二十九)法院對民眾之書面陳訴,宜函復處理結果。對民眾之口頭陳訴,宜由書記官長或相關人員予以接見,並作適當處理。
(三十)法院應主動利用各種機會,或藉由傳播媒體,加強宣導法律常識,並不定期接待民眾參觀法院,教育民眾法治觀念,以減少假冒司法人員名義破壞司法信譽事件之發生。
(三十一)法院宜利用適當集會,邀請專家或相關人員,以便民服務為主題,作專題演講。
(三十二)本要點執行情形,研考人員應隨時檢查之,發現有違反情事時,應速陳報首長處理,並將檢查結果記載於業務檢查半年報表內層報司法院。上級機關於必要時,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執行情形。
(三十三)法院院長應切實督導所屬執行本要點,對執行有功或違反本要點之人員,應適時給予獎懲。
(三十四)本要點自下達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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