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法庭之開閉、秩序及用語(二)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法庭之開閉、秩序及用語(二)

布置

(二)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1.法源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5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5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0條第2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1條)
2.法庭席位種類
(1)各級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為下列6種:
A.民事法庭席位。
B.刑事法庭席位。
C.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及少年保護法庭席位。
D.行政法庭席位。
E.家事法庭席位。分為一般家事法庭席位及溝通式家事法庭席位。
(2)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之法庭席位布置,準用前述之規定。(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2條)
3.法庭區隔
除少年保護法庭、溝通式家事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3條)
4.席位設置
(1)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25公分至50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但如法庭相對高度無法配合時,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法官席地板離地面高度。(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4條第1項)
(2)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聽區。(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4條第2項)
(3)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得視需要置技術審查官席,設於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左側,斜放面向應訊台。(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4條第3項)
(4)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事件,得視需要置司法事務官席,設於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左側,斜放面向應訊台。(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4條第4項)
(5)民事法庭、刑事法庭、行政法庭及家事法庭,於法官席左側,置調辦事法官席。(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4條第5項)
(6)依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少年刑事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或家事事件處理等規定,除分置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席、檢察官席、辯護人席、被告及輔佐人席、自訴人及代理人席、參加人席、少年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席、輔佐人席、少年調查官席與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席、家事調查官席及程序監理人席外,另設應訊台。(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4條第6項)
(7)各法院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案件需要,酌增席位。(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4條第7項)
(8)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陪同人旁為原則。(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4條第8項)
(9)旁聽區置學習法官(檢察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6條第1項)
(10)少年保護法庭之席位,應用橢圓型或長方型會議桌布置,以親和、教化與輔導之方法,取代嚴肅之審判氣氛。(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7條)
5.安全規定
(1)庭務員及法警開庭時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2)法警於開庭時站立法庭審判活動區之適當位置,維護法庭秩序及人員安全。(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5條)
(3)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8條)
6.佈置
(1)旁聽區出入口之門上,得視需要設計探視窗。(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6條第2項)
(2)法庭天花板及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以顯軒敞莊嚴之氣氛。桌椅褐色或原木色。職稱名牌,木質,置於桌面。其他席位,以塑膠類板片標示,粘著於座椅等適當位置。(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9條第1項)
(3)法官席桌面設置法槌,供法官使用。其使用要點,由司法院定之。(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9條第2項)
(4)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器材,應加固定,其附屬線路應敷設地下,力求整潔。(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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