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檢察機關(十六)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檢察機關(十六)

事務組織 

(2)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A.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人事室,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B.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人事室,置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科員,若干人。
C.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人事室主任,簡任第10職等。
D.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人事室副主任,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
E.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人事室科員,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其中薦任科員不得逾同一法院科員總額三分之一。
F.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人事室科長,薦任第9職等。(法院組織法第72條準用第40條)
G.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人事室人員,受檢察長之指揮。(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5條)
(3)最高法院檢察署
A.最高法院檢察署設人事室,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B.最高法院檢察署人事室,置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科員,若干人。
C.最高法院檢察署人事室主任,簡任第10職等。
D.最高法院檢察署人事室副主任,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
E.最高法院檢察署人事室科員,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其中薦任科員不得逾總額三分之一。(法院組織法第72條準用第54條)
F.最高法院檢察署人事室人員,受檢察總長之指揮。(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7條)
4.會計室
(1)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A.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會計室,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等事項。
B.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會計室,置主任1人;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若干人。
C.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會計室主任,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法院組織法第72條準用第25條第1項)
D.直轄市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會計室,必要時得分股辦事,均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得僅置會計員,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法院組織法第72條準用第25條第2項)
E.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會計室人員,受檢察長之指揮。(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7條)
(2)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A.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會計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等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B.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會計室,置主任1人;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
C.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會計室主任,簡任第10職等。
D.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會計室科長,薦任第9職等。(法院組織法第72條準用第41條)
E.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會計室人員,受檢察長之指揮。(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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