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檢察機關(十)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檢察機關(十)

組織

(四)檢察首長
3.最高法院檢察署
(1)概說
A.最高法院檢察署署置檢察官,以1人為檢察總長,綜理該署行政事務。(法院組織法第59條第1項)
B.檢察總長指揮監督全國檢察事務。(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條)
C.檢察總長決定本署施政方針、工作計畫及處理一切事務。(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7條)
(2)職務之執行
A.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1項)
B.檢察總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法院組織法第64條)
C.檢察總長對於檢察事務,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期限。(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8條)
D.檢察總長得親自或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擔任視察或調查事務。檢察總長視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揮之人員,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其有犯罪嫌疑者,得逕予偵查或交付該管檢察官偵查。(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9條)
E.關於本署行政事務,檢察總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開署務會議。但不採表決制。檢察總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檢察事務之重要事項,得召集檢察官會議,商討後供檢察總長採擇。(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0條)
F.檢察總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1條)
G.檢察總長為謀檢察事務之進展,得指定人員作專案研究。(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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