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檢察機關(十八)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檢察機關(十八)

事務組織 

(2)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A.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資訊室,處理資訊事項。
B.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資訊室,置主任1人;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法院組織法第72條準用第42條)
C.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資訊室主任,簡任第10職等,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
D.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資訊室資訊管理師,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E.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資訊室操作員,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F.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資訊室科長,薦任第9職等。
G.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資訊室設計師,薦任第6職等至第8職等。(法院組織法第72條準用第42條)
H.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資訊室掌理「檢察業務資訊系統之推動、協調、發展計畫研議及核轉」、「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測試、執行與推廣」、「對於所屬機關發展資訊作業之輔導」、「檢察業務資訊系統標準作業規範之研訂」、「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關於資訊設備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及維護」、「關於刑事案件電子資料之建置、處理、應用及查核」、「對於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使用之督導及效率查核」、「關於資訊設備硬體、軟體租購之技術輔導及研議」、「關於資訊作業安全維護」、「其他有關資訊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等事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0條)
I.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資訊室人員承辦文件,應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1條)
(3)最高法院檢察署
A.最高法院檢察署設資訊室,處理資訊事項。
B.最高法院檢察署資訊室,置主任1人;設計師、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
C.最高法院檢察署資訊室主任,簡任第10職等,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
D.最高法院檢察署資訊室設計師,薦任第6職等至第8職等。
E.最高法院檢察署資訊室資訊管理師,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F.最高法院檢察署資訊室操作員,第3職等至第5職等。(法院組織法第72條準用第56條)
G.最高法院檢察署資訊室主任,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並指揮監督該室事務。(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2條)
H.最高法院檢察署資訊室掌理「關於檢察業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關於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審核測試、評估、維護及推廣事項」、「關於電腦作業規格標準化建立事項」、「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關於電子計算機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安全維護之督導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其他有關檢察業務資訊或長官交辦事項」等事務。(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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