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檢察機關(二十一)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檢察機關(二十一)

事務組織 

9.法警
(1)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A.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
B.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警長,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C.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副法警長,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D.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警,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E.法警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69條第1項準用第23條第3項)
F.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警受檢察長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4條)
G.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5條)
H.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5條)
I.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警掌理「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事項。(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6條)
(2)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A.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
B.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警長,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C.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副法警長,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D.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警,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E.法警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69條第1項準用第23條第3項)
F.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警,受檢察長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2條)
G.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3條第1項)
H.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3條第2項)
I.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警,掌理「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提押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事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64條)
(3)最高法院檢察署
A.最高法院檢察署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
B.最高法院檢察署法警長,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C.最高法院檢察署副法警長,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D.最高法院檢察署法警,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E.法警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69條第1項準用第23條第3項)
F.最高法院檢察署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4條)
G.最高法院檢察署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5條第1項)
H.最高法院檢察署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5條第2項)
I.最高法院檢察署法警掌理「關於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事務。(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6條)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