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最高行政法院(五)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最高行政法院(五)

組織

(三)事務組織
2.其他人員
(1)法官助理
A.最高行政法院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之,協助該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進行、程序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3項)
B.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5項)
C.法官助理之遴聘辦法,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6項)
(2)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務員
A.最高行政法院得置通譯,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B.最高行政法院得置技士,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C.最高行政法院得置執達員,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D.最高行政法院得置錄事,委任第1職等至第3職等。
E.最高行政法院得置庭務員,委任第1職等至第3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1項)
(3)法警
A.最高行政法院置法警長1人,法警若干人,必要時得置副法警長1人。(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1條第1項)
B.最高行政法院法警長,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C.最高行政法院副法警長,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D.最高行政法院法警,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4條)
E.法警之管理,準用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最高行政法院另訂之。(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31條第1項)

(四)輔助機構
1.人事室
(1)最高行政法院設人事室,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最高行政法院人事室,置主任1人;科員,若干人。
(3)最高行政法院人事室主任,簡任第10職等。
(4)最高行政法院人事室科員,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5條第2項)
(5)人事室職掌為「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2條第2項)
(6)人事室主任,依法律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3條)
(7)人事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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