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最高行政法院(六)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最高行政法院(六)

組織

(四)輔助機構
2.會計室
(1)最高行政法院設會計室,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等事項。
(2)最高行政法院會計室,置會計主任1人;科員,若干人。
(3)最高行政法院會計室主任,簡任第10職等。
(4)最高行政法院會計室科員,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6條第2項)
(5)會計室職掌為「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其他有關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4條第2項)
(6)會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5條)
(7)會計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2條)
3.統計室
(1)最高行政法院設統計室,依法律規定辦理統計事項。
(2)最高行政法院統計室,置統計主任1人;科員,若干人。
(3)最高行政法院統計室主任,簡任第10職等。
(4)最高行政法院統計室科員,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6條第2項)
(5)統計室職掌為「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訴訟事件廢棄原因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其他有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6條第2項)
(6)統計室主任,依法律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7條)
(7)統計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2條)
4.政風室
(1)最高行政法院設政風室,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
(2)最高行政法院政風室,置主任1人;科員,若干人。
(3)最高行政法院政風室主任,簡任第10職等。
(4)最高行政法院政風室科員,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7條第2項)
(5)政風室職掌為「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政風興革建議事項」、「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公務機密維護事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其他有關政風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8條第2項)
(6)政風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49條)
(7)政風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2條)
5.資訊室
(1)最高行政法院設資訊室,處理資訊事項。
(2)最高行政法院資訊室,置主任1人;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若干人。
(3)最高行政法院資訊室主任,簡任第10職等。
(4)最高行政法院資訊室設計師,薦任第6職等至第8職等。
(5)最高行政法院資訊室資訊管理師,薦任第7職等。
(6)最高行政法院資訊室助理設計師,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員額得列薦任第6職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8條第2項)
(7)資訊室之職掌為「電腦之操作、安全維護及人員訓練事項」、「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資料輸出入及其管理事項」、「應用程式之測試及修改事項」、「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資訊管理及著作權保護之事項」、「其他有關資訊業務或長官交辦之事項」。(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0條第2項)
(8)資訊室主任,依法律主辦資訊管理事項,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1條)
(9)資訊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52條)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