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最高法院(六)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最高法院(六)

判例之選編及變更

(一)編為判例
1.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1項)
2.最高法院判例之選編依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辦理。(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0條)
(二)變更判例
1.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法院組織法第57條)
2.最高法院判例之變更依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辦理。(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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