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最高法院(五)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最高法院(五)

組織

(四)輔助機構
1.人事室
(1)最高法院設人事室,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2)最高法院人事室主任1人,簡任第10職等。
(3)最高法院人事室副主任1人,薦任第9職等或簡任第10職等。
(4)最高法院人事室科員,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其中薦任科員不得逾總額三分之一。(法院組織法第54條)
(5)人事室職掌為「關於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關於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關於級俸之簽擬,待遇標準之簽訂事項」、「關於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獎懲之核議事項」、「關於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關於退休、保險、撫卹、救濟案件之審擬及核轉事項」、「關於福利事業之規劃事項」、「關於任免、遷調、獎懲、銓敘及考績考成之登記事項」、「關於各項人事報表之查催審核及編存彙轉事項」、「關於人事規章刊物之輯錄保管事項」、「關於服務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關於其他人事事項」。(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76條第2項)
(6)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77條)
(7)人事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83條)
2.會計室
(1)最高法院設會計室,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2)最高法院會計室主任1人,簡任第10職等。
(3)最高法院會計室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法院組織法第55條)
(4)會計室職掌為「關於歲計、出納與財物之會計事項」、「關於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關於財務、財物與工作之審核事項」、「關於營繕工程與財物之監標監驗與監盤事項」、「關於現金、銀行存款與財物之核對事項」、「關於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關於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關於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關於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關於其他會計事項」。(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78條第2項)
(5)會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歲計、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79條)
(6)會計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83條)
3.統計室
(1)最高法院設統計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統計事項。
(2)最高法院統計室主任1人,簡任第10職等。
(3)最高法院統計室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法院組織法第55條)
(4)統計室職掌為「關於民刑事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關於民刑事上訴裁判事件發回訴訟原因及次數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關於民刑事法官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關於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關於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有關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關於司法調查統計之執行事項」、「關於其他統計事項」。(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80條第2項)
(5)統計室主任,依法令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81條)
(6)統計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83條)
4.政風室
(1)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1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81條之1第1項)
(2)政風室職掌為「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關於本機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關於其他政風事項」。(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81條之1第2項)
(3)政風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81條之2)
(4)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83條)
5.資訊室
(1)最高法院設資訊室,處理資訊事項。
(2)最高法院資訊室主任1人,簡任第10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
(3)最高法院資訊室設計師,薦任第6職等至第8職等。
(4)最高法院資訊室資訊管理師,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5)最高法院資訊室操作員,第3職等至第5職等。(法院組織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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