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智慧財產法院(八)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智慧財產法院(八)

輔助機構

1.人事室
(1)智慧財產法院人事室,置主任1人;科員若干人。(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第76條第1項)
(2)智慧財產法院人事室主任,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
(3)人事室主任,依法律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第77條)
(4)智慧財產法院人事室科員,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21條)
(5)人事室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第75條)
(6)人事室之職掌為「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職務歸系、銓審、請任(免)事項」、「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文康活動事項」、「平時考核、考績(成)、獎懲、法官評鑑事項」、「差勤、加班管理事項」、「聘僱人員派充及替代役人員人事事項」、「人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法官候補、試署及辦案書類事項」、「訓練、進修、研究、講習、輪調事項」、「職員退撫、資遣、法官停止及減少辦案事項」、「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蒐集、彙送、保管、統計、編制事項」、「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各項職員人事行政管理及業務檢查事項」、「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第76條第2項)
2.會計室
(1)智慧財產法院設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2)智慧財產法院會計室,置會計主任1人,科員若干人。(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第78條第1項)
(3)智慧財產法院會計室主任,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
(4)智慧財產法院會計室科員,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22條)
(5)會計室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第75條)
(6)會計室之職掌為「單位預算歲(入)出(概)預算、追加減預算之擬編及分配事項」、「單位預算動支預備金之審核及各項專案經費核撥事項」、「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監辦事項」、「單位預算執行及會計業務之督導檢查事項」、「單位預算各項收支作業之會簽、監驗事項」、「單位預算會計事項之審核、編製、紀錄、整理、保管、送審等事項」、「單位預算各式會計報告及決算編報事項」、「單位預算機關會計報表、憑證、帳冊之銷毀、核轉事項」、「其他有關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第78條第2項)
(7)會計室會計主任,依法律主辦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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