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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各論-地方法院(五)
作者:陳毅弘、李由組織
(四)輔助機構
1.人事室
(1)地方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1人,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副主任1人,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法院組織法第24條)
(2)直轄市地方法院人事室,必要時得分股辦事,由佐理人員兼任之,不另列等。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人事管理員,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3)法院設人事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人事事項。前述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人事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92~94條)
2.會計室
(1)地方法院設會計室,置主任1人,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等事項。(法院組織法第25條第1項)
(2)直轄市地方法院會計室,必要時得分股辦事,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會計員,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法院組織法第25條第2項)
(3)法院設會計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前述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會計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92~94條)
3.統計室
(1)地方法院設統計室,置主任1人,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統計事項。(法院組織法第25條第1項)
(2)直轄市地方法院統計室,必要時得分股辦事,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統計員,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法院組織法第25條第2項)
(3)法院設統計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統計事項。前述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統計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92~94條)
4.政風室
(1)法院設政風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政風事項。前述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政風室主辦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92~94條)
5.資訊室
(1)地方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1人,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操作員,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必要時得置設計師,薦任第6職等至第8職等,以處理資訊事項。(法院組織法第26條)
(2)資訊室置主任1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設計師,以處理資訊事項。資訊室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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