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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各論-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三)
作者:陳毅弘、李由事務分配
(三)法官代理、委員代理
1.各級法院及分院
(1)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
(2)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該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6個月。
(4)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該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6個月。(法院組織法第82條)
2.各級行政法院
(1)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行政法院院長調用其他法官暫代其職務。
(2)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商調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暫代其職務。(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2條)
3.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智慧財產法院院長調用其他法官暫代其職務。(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44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2條)
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調用其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暫代其職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2條)
公報之出版
(一)各級法院及分院
1.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且該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法院組織法第83條)
(二)各級行政法院
1.各級行政法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且該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3條)
(三)智慧財產法院
1.智慧財產法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且該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44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3條)
(四)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議決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且該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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