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二)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二)

事務分配

2.事務分配
(1)各級法院及分院
A.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該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法院組織法第79條第1項、第3項)
B.且該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法院組織法第80條)
C.又辦理民、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法院組織法第79條第2項)
(2)各級行政法院
A.各級行政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該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1條)
B.且該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2條)
(3)智慧財產法院
A.智慧財產法院設法官會議。法官會議之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項,適用法官法第四章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27條)
B.法官會議由全體實際辦案之法官組成,以院長為主席,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亦得由院長或五分之一以上之法官提議,加開臨時會。法官會議之決議,除前條第四項之復議外,應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法官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法官代理出席,但每一法官受託代理以一人為限。委託代理出席人數,不得逾前項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法官法第25條)
(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每年度終結前,由委員長、委員舉行會議,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該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審議懲戒案件時委員之配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79條)
B.且該會議,以委員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0條)
3.事務分配之變更
(1)各級法院及分院
A.事務分配、代理次序,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B.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法院組織法第81條)
(2)各級行政法院
A.事務分配、代理次序,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B.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3條)
(3)智慧財產法院
A.法官會議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研擬法官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之意見,並提出法官會議議決。前項事務分配小組遇有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情形時,亦得預擬事務分配方案,提出法官會議議決。前二項事務分配方案,應顧及審判業務之需要、承辦法官之專業、職務之穩定及負擔之公平。第一項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其人數及得否連任由法官會議議決。前項法官代表,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另三分之二依法官會議議決之方式產生。(法官法第26條)
B.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其決議以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法官法第28條)
C.法官會議之議事規則、決議及建議之執行、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或其他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官法第29條)
(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A.事務分配、代理次序,經預定後,因案件或委員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委員長徵詢有關委員意見後定之。
B.審議懲戒案件時委員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委員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委員長徵詢有關委員意見後定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1條)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