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設立

(一)意義
1.對於各級法院及其他司法機關而言,司法年度除係指司法預算之編列時效以外,尚包括各級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檢察機關召開年終會議,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以及完成人員考核、統計編製、簿冊整理等事項之適當時機在內。
2.因此,舉凡與司法權之行使息息相關之事務,均應依司法年度作成妥慎之規劃。
(二)現行制度
1.司法年度,每年應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法院組織法第77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29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25條)。
2.又關於司法年度事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未定有明文,故應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之規定,準用法院組織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事務分配

(一)處務規程之訂定
1.意義
(1)國家各機關之組織體制、隸屬關係、職權範圍、單位設置及員額編制等事項,多以其組織法為基本性及準則性之規定,再以其處務規程為細部性及細則性之規定。
(2)因此,各級法院、各級檢察機關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均有處務規程之制定。
2.性質
(1)上述處務規程為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布之命令,以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準據,其性質應屬司法行政監督權行使之事項。
(2)因此,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應受其拘束。
3.現行制度
(1)各級法院及分院、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
A.各級法院及分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B.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之處務規程,由法務部定之。(法院組織法第78條)
(2)各級行政法院
各級行政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0條)
(3)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26條)
(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之。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擬訂,報請司法院核定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5條)
(二)年終會議
1.舉行
(1)各級法院及分院
A.各級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
B.各級法院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法院組織法第79條前段)
(2)各級行政法院
各級行政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行政法院組織法第31條前段)
(3)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27條前段)
(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每年度終結前,由委員長、委員舉行會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79條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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