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四)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四)

組織

(四)輔助機構
2.會計室
(1)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會計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等事項。
(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會計室,置會計主任1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
(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會計室主任,簡任第10職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
(4)會計室職掌為「本會概算、預算及決算之編製事項」、「經費流用及保留之申請事項」、「歲入及經費收支會簽事項」、「零用金、物品及財產等之盤點事項」、「收支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編製、付款憑單填發事項」、「會計帳簿之登錄、編造會計報表事項」、「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監驗事項」、「其他會計事項」、「長官交辦事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67條)
(5)會計主任,依法令主辦歲計、會計事務,並受委員長之指揮監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68條)
(6)會計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陳委員長核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75條)
3.統計室
(1)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統計室,依法律規定辦理統計事項。
(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統計室,置統計主任1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統計室主任,簡任第10職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
(4)統計室職掌為「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登記與整理事項」、「統計報表之設計與編製事項」、「各種統計資料之分析、應用與提供事項」、「統計圖表之製作事項」、「統計規章刊物之輯錄保管事項」、「其他統計事項」、「長官交辦事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69條)
(5)統計主任,依法令主辦統計事務,並受委員長之指揮監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70條)
(6)統計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陳委員長核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75條)
4.政風室
(1)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政風室,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
(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政風室,置政風主任1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3)政風室職掌為「政風法令之擬定事項」、「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政風興革建議事項」、「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公務機密維護事項」、「其他政風事項」、「長官交辦事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71條)
(4)政風室主任,依法令主辦政風事務,並受委員長之指揮監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72條)
(5)政風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陳委員長核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75條)
5.資訊室
(1)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資訊室,處理資訊事項。
(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資訊室,置主任1人;設計師1人;資訊管理師1人;操作員2人至4人。
(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資訊室主任,簡任第10職等,承委員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
(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資訊室設計師,薦任第6職等至第8職等。
(5)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資訊室資訊管理師,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6)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資訊操作員,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4條)
(7)資訊室職掌為「本會業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本會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測試及執行事項」、「電腦與周邊設備之使用管理、操作及維護事項」、「系統文件之保管及資料管制事項」、「資訊作業機密及安全維護事項」、「其他資訊處理事項」、「長官交辦事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73條)
(8)資訊室主任,依法令主辦資訊事務,受委員長之指揮監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74條)
(9)資訊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陳委員長核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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