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三)

作者:陳毅弘、李由

法院組織法各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三)

組織

(三)事務組織
(3)書記官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書記廳書記官,其中13人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餘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
B.各科室稿件應會其他有關科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30條)
C.各科室所擬稿件,發文前應加蓋校對及監印人員名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31條)
D.各科室文稿表冊,有誤寫或誤算時,由擬稿人負責;該科室主管亦應酌情負監督不週之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32條)
E.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33條)
F.各科室職員承辦事件,必須隨到隨辦;其係緊急者尤應提前辦理。但有特別情形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34條)
G.定期應辦事項,月計之件不得逾越7日,年計之件不得逾40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35條)
2.其他人員
(1)通譯、書記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置通譯1人;書記15人至25人。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譯,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書記,委任第1職等至第3職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1條)
(2)法警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置法警長1人;法警3人。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警長,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警,委任第2職等至第4職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1條)
D.法警辦理值勤、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受委員長、委員、書記官長之指揮監督。並由調查科監督考核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64條)

(四)輔助機構
1.人事室
(1)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人事室,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人事室,置主任1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人事室主任,簡任第10職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12條)
(4)人事室職掌為「任免遷調之核擬事項」、「銓敘案件之催轉事項」、「關於級俸、待遇標準簽訂事項」、「關於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獎懲核議事項」、「考績、考成之擬辦及核轉事項」、「保險、退休、撫卹、資遣、救濟案件之審擬及核轉事項」、「任免、遷調、獎懲、銓敘及考績、考成之登記及人事資料之移轉、保管事項」、「員工福利之規劃事項」、「各項人事資料之整理、統計、編報事項」、「核發人事有關之證明事項」、「其他人事業務事項」、「長官交辦事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65條)
(5)人事室主任,依法令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委員長之指揮監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66條)
(6)人事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陳委員長核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75條)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