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之審查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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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審查

法院之審查

行政裁量是立法者給予行政權的裁量空間,原則上司法權應尊重行政之判斷,此係本於權力分立原則之尊重,簡單來說,行政裁量的審查,應該區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合目的性,一是合法性,原則上來說,對於合目的性的部分,法院不應介入審查;合法性的部分,也就是發生了裁量瑕疵時,法院即有介入審查的必要,因此時不再僅是不當的問題,而是不法的問題,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可以知道,法院對於違法的行政裁量是可以介入審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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