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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審查例外:判斷餘地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法院之審查例外:判斷餘地
行政機關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所為的判斷或評價,有不受行政法院之審查的範圍,此即「判斷餘地」,判斷餘地之理論基礎係本於機關功能最適角度而來,在判斷餘地之範圍內,行政法院應接受行政機關之決定,不得就其適當與否加以審查,但仍得就合法性予以審查,或是該事項是否為判斷餘地之範圍,亦得審查。
判斷餘地之範圍如下:
(1)涉及高度屬人性的決定
例如:國家考試閱卷評分、公務人員考績評等。
(2)專家或委員會作出的評價決定
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決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決定。
(3)預測或評估性質的決定
例如:環境評估。
(4)高度專業技術之決定
例如:核能發電廠設立相關許可。
(5)政策走向或計劃性之決定
例如:引進外勞、開放兩岸觀光自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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