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之審查例外:判斷瑕疵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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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審查例外:判斷瑕疵

法院之審查例外:判斷瑕疵

當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有違法之疑慮時,此時縱使是判斷餘地,行政法院仍得再介入審查,畢竟行政法院本即得對合法性加以檢驗,例如以下之情形:

(1)行政機關判斷之事實違背一般社會經驗法則,或對事實了解錯誤或不完全。

(2)違背正當法律程序或違背權限而作成。

(3)違反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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