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之意義與名稱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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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之意義與名稱

法規命令之意義與名稱

(一) 意義

1. 法規命令是一事前以抽象規範對不特定人產生法律規制的行政行為。學理上來說,係行政部分基於法律
   之授權(通常立法者會將較為技術性、細節性之事項交由行政機關訂立,或是涉及人民權利較為輕微之事項),
    對多數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成的普遍法規範。

2. 雖然法規命令的位階低於法律,但其得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之權利義務,對人民之影響並不亞於法律。
    因此,制定的過程亦不容輕忽,甚至一般而言,層級越低之行政機關,其法規命令與行政行為及人民權益
    之關聯,越是密切。

3.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1項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
    法律效果之規定。

(二) 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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