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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之合法性-形式合法性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法規命令之合法性-形式合法性
(1) 機關須經授權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2) 訂定時須揭示法律之授權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3) 踐行特別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1項及第2項)
A.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B.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4) 發布 (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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