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之合法性-形式合法性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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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之合法性-形式合法性

法規命令之合法性-形式合法性

(1) 機關須經授權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2) 訂定時須揭示法律之授權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3) 踐行特別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1項及第2項)

A.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B.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4) 發布 (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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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eu Cuong

僑生大學畢業留台工作,除了原本工作外可以再利用下班時間打工別的工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