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說-4

作者:洪正、 李由

法律概說-4

法律之適用

(一)意義

就具體發生的社會生活事實,檢驗其是否符合某一法規範所規定之構成要件,並據此找出其法律效果的過程,即為法律的適用。

(二)方式

1.要適用有效的法律(含法位階問題的考量):
選擇某一法規範以為適用時,必須注意該法規範是否是現行有效施行的法規範。亦即該規範是否有經一定之制定程序、是否具備一定的條文形式、是否與憲法並無牴觸(即法位階問題的考量),是否業經公布施行已生效力,或者已被修改、廢止或暫停適用之情形。
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
3.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含法規修正後之適用或準用的考量):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此乃後法(新法)優於前法(舊法)之原則。倘若此等情形並無法透過無權解釋予以解決,必要時尚可透過有權解釋的管道予以解決。
4.從新從優原則(含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以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的考量):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5.要掌握法規範與具體事實之關係:
法律的適用其實就是一種「涵攝」的過程。換言之,即是以三段論法的方式,將作為大前提的法規範(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套用到作為小前提的具體事實中,以尋求具體事實是否與法規範相符,而足以得出具體事實符合法規範的構成要件,故須產生法規範所預設的法律效果之最終結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