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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效力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一)法律效力的意義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於施行期間所發生的效果,如以狹義之法律為例,其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方可成立:
1.形式要件:
(1)須具備一定的制定程序: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憲法第170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
(2)須具備一定的條文形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9條。
2.實質要件: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前段及憲法第171條第1項)。
具備前述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的法律,雖屬制定成立,但未必生效,尚須視有無定施行期限,而左右其生效時間點,此即涉及法律有關時的效力。
(二)時的效力
法律有關時的效力有三種:因公布施行而生效、因廢止而失效、因停止適用而暫不生效。
(三)人的效力
法律有關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對誰有效力,適用於何人。學說上有屬地主義與屬人主義二種。屬地主義係法律適用所有居住於本國領域內的人;屬人主義則係法律適用於所有具本國國籍的人。我國採行折衷主義。
(四)事的效力
法律對事的效力,指適用於哪些事項,區分為只於一般事項生效適用的法律,以及只於特別事項生效適用的法律兩種。
(五)地的效力
法律有關地的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適用於哪些地區,一般來說,有及於全國、及於國內特定地區、及於國外等。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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