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制裁-民事制裁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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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制裁-民事制裁

法律之制裁-民事制裁

(1)民事制裁之意義:

A.國家對於違反民法上義務所給予的處罰。

B. 民法對於民事制裁雖有規定,但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原則上國家對於私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加以干涉,僅於牽涉到社會公益或人權保障時,國家方會以強行法的方式予以介入。

(2)民事制裁之種類:

A.損害賠償:
私人間共同生活於社會上,倘若彼此產生衝突,以致一方造成他方財產上、身體上或精神上之損害,造成損害之一方必須對受損害之他方加以賠償。根據現行民法規定,損害賠償的方式主要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且國家通常任由當事人決定是否執行損害賠償之請求,倘若無法請求,即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請求國家介入以完成此項制裁。

B. 人格的剝奪:
法人係根據法律規定成立的擬制人,國家如因其違反一定的規定而對其宣告解散,即等於對其人格之剝奪,故此等民事制裁可謂對法人最嚴厲的制裁。

C. 權利的剝奪:
國家對於私人違反一定規定而剝奪其依法應享有之權利的制裁。

D.無效及撤銷:
國家對於私人違反一定規定而使其行為完全不發生法律效果或經撤銷始失其效力的制裁。行為人據此將因而喪失某些權利,必要時甚至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E. 契約解除及終止: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如遲延給付,或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而給付不能,在一定條件下,法律乃允許當事人解除契約。另外,如契約具有繼續性,當事人之一方如未依約定為一定之契約行為時,他方當事人即有權終止契約。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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