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

作者:陳奇澤&程湘

汽車駕駛人

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道交條例第21-1條第1項)

1.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2.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3.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4.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執照,駕駛聯結車。
5.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6.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7.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道交條例第21-1條第2項~第4項

第21-1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7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21-1條第1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第21-1條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道交條例第22條第1項)

1.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2.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3.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4.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5.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6.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7.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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