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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之編造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
(一)原則(第8條)
各機關和基金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除決算法另有規定外,依會計法關於會計報告之規定。
(二)機關或基金變更之決算辦理(第9條)
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1.機關改組、基金改變或其管轄移轉者,由改組後之機關、改變或移轉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2.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3.數機關或數基金合併為一機關或一基金者,在未合併以前各該機關或基金之決算,由合併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4.機關之改組、變更致預算分立或基金先合併而後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原機關或原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三)機關或基金年度終了前結束之決算辦理(第11條)
政府所屬機關或基金在年度終了前結束者,該機關或該基金之主管機關應於結束之日辦理決算。但彙編決算之機關仍應以之編入其年度決算。
二、單位決算
(一)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第12條第1項)
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施政計畫、事業計畫績效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
(二)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第12條第2項)
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基金之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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