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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之審核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審核決算之應注意事項
(一)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第23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下列效能:
1.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2.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3.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4.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5.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6.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二)審核政府總決算(第24條)
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下列效能:
1.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2.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3.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4.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5.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二、決算修正或審定之通知(第25條)
(一)決算修正之通知
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
(二)決算審定之通知
決算經審定後,應通知原編造決算之機關,並以副本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該管上級機關。
三、審計長報告之提出與期限
(一)審核報告(第26條)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二)查核報告(第26-1條)
審計長應於會計年度中將政府之半年結算報告,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並提出查核報告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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